2004年12月,丈夫李成(化名)与患有慢性肾炎的妻子王丹(化名)在结婚后的八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特别约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李成每月支付给王丹人民币500元,作为给王丹的生活及治病费用”。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王丹因身体的原因没有再婚,和自己年迈的父母生活在一起;李成离婚后很快重新组织了家庭,每月按约如期支付王丹500元。
2008年3月,李成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方负全责。李成的家属与肇事司机及其所在单位就事故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履行完毕,肇事方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已经处理结束。
2008年5月,李成的前妻王丹将肇事司机及其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0万,王丹起诉的依据是王丹与李成签订的那份《离婚协议书》。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生活及治病费用的内容属于什么性质,王丹该不该得赔偿呢?
律师观点 :
在庭审中,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份离婚协议是李成生前对前妻的承诺,其实质是经济帮助,并不是法定的扶养义务。现在李成因交通事故死亡,这种帮助的义务自然不存在了,不应当由第三方来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确认王丹因病不能工作,没有其它收入来源,和年迈母亲一起生活,前夫生前每月500元,是她主要的生活来源。
法院经审理一致认为:李成生前每月支付给王丹500元是王丹的生活依靠,李成与王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由于车祸导致了李成意外死亡,王丹的生活及治病费用不能实现,车祸是导致王丹生活无依靠的直接原因。两个人原来协议约定的是每个月支付500元,但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2万。
结束语:
李成与王丹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确实已经消灭了。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长期婚姻关系,李成是王丹赖以生存的依靠,以及离婚后李成对王丹的经济帮助,法院确认了李成对王丹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该判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弱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