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所代理了一桩因企业公章管理不善被诉欠款的民事诉讼。案情是这样的:安徽籍民工刘某某原在某设备厂任驾驶员,至2007年初离厂。至2008年4月刘某某起诉设备厂,要求设备厂支付欠款7万元多元。刘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一张欠条,该欠条上的文字均由打印形成,在落款设备厂及日期处盖有设备厂的公章。欠条的内容是:“因本厂需要聘请刘某某学习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培训费共计6500元,柴油费20660元由本人垫付。工资2002年8月1日到2007年元月1日止,总欠人民币63000元整。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玖万零壹佰陆拾元整。”落款时间是2007年元月1日。
设备厂接到诉状副本后,急忙找到本所律师诉说冤枉,称根本不存在欠款的事实,要求律师代理诉讼。但经过认真核对,欠条上的公章可能是真实的,据设备厂厂长回忆,称可能是2006年10份,刘某某在带了公章去办理厂里的汽车年检时,私自在空白的纸上盖章后留下的。欠条上印文与打印的文字之间,明显可看出是先盖章后打印文字。
在律师的指导下,设备厂提供了刘某某的工资发放表,上面有刘某某的签字,证明刘某某的工资均已付清。但是,仅凭工资已经付清和先盖章后打印文字这些疑点,尚不足以否定欠条的真实性。而本案的胜负不仅仅是7万多元钱的问题,更是一个诚信的问题,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欠条是假的,企业将败诉,而制造伪证的人却将获得其不应有的利益。这样的结果,严重违背了道德和法律倡导的诚信原则。
在诉讼中本所律师代理设备厂申请对欠条上公章的真实性、盖章时间、与打印文字的先后顺序等进行了鉴定。经过鉴定欠条上所盖印的公章与某设备厂提供的公章是同一枚公章盖印,说明欠条上印章是真实的;盖章时间在2006年11月之前,即盖章时间至少早于落款时间2个月,且与某设备厂厂长怀疑的时间相符;打印文字与印文形成顺序是先盖印印文,后打印文字,明显违反日常习惯。通过鉴定暴露了该欠条的伪造痕迹,证明欠条形式上的瑕玼,但尚不足以证明其虚假。
为了尽量取得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本所律师远赴安徽庐江、巢湖,先后向刘某某学习机动车驾驶员的驾校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培训单位进行调查,两单位分别出具了培训费标准的证明。根据证明两项培训费共计不超过3300元,与欠条上所述6500元明显不符。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针对欠条的真实性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本所律师通过举证说理、周密论证列举了欠条形式上的瑕玼和内容的虚假。最后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已告一段落,但这件事给一些对公章管理不重视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印章在古代称为“权”,企业公章就是企业权力的象征,将公章交给谁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将企业的权力交给谁去行使,就是“授权”,而且是无限止的授权。印章在古代又称为“印信”是一种信誉的象征,在某一书面文件上盖章,就表示印章的主人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和效力提供信誉担保,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印章主人的行为。所以,印章的主人对自己的印章有义务加强保管,如无相反证据不能随意否认盖有其印章的文件,不能否认文件内容所表明的义务。
但是反观现在有些企业,对公章管理却很不规范,一般都由财务会计保管,而且谁要用就交给谁带出去用,还有的则是随意将盖有公章的空白纸张交给他人,盖章也没有登记。甚至有的财务人员将公章随意地扔在办公桌上,自已离开时也不放好,给外来的人员也有机可乘。以前本人在办案中曾遇到过企业对自己在业务单位的对帐单上盖章没有人知道的情况,经分析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对方的业务员在会计不注意时偷偷盖取了公章,然后打了一张严重失实的对帐单。尽管最后经过努力案件也经调解结案,却约企业造成了不小的麻烦和损失。
因此,呼吁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公章管理,不要把企业的公章当成“萝卜头”随意乱扔,否则,你将有可能要付出沉痛的代价。
陆崇坚 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