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与金易客户“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字号完全相同、业务范围近似的无锡企业于2007年起诉客户,要求客户终止使用西姆莱斯字号。金易律师代表被告。
该案一是法律问题十分独特,原被告字号相同,经营范围相似,具有竞争关系;被告在成立前其字号取得有原告的同意书面,成立后能否以原告的意志改变而改变被告的字号?二是该案虽然没有明确的经济标的,但是诉讼发生于被告海外上市前夕,对被告的意义难以用经济价值来衡量。
金易律师接受代理后,仔细分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汇集了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找准矛盾争执的法律关键点,作出细致入微的法律分析,从立法本意、诚信原则、不同判决思路的社会效果比较等进行分析,指出了原告诉请的不正当性和如果其诉请得到支持的不良社会后果。被告在一审、二审中全部胜诉。该案的胜利为客户境外上市之路扫除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