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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管辖规定 破解案件危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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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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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六月的一天,无锡某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收到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在诉状上原告山东某轧钢厂(以下简称轧钢厂)起诉要求机械公司对其产品轧钢机械进行修复,赔偿损失一万元。机械公司没当回事,只是安排人员前往修理,以为只要修好了设备就没问题了。但机械公司派人去轧钢厂后,轧钢厂不让修理人员进厂,经修理人员向轧钢厂有关人员打听,原来轧钢厂因业务不足想转产,所以想将购买的轧钢设备退货,而不是真的要修理。于是,机械公司有关人员回公司向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机械公司领导当即与轧钢厂电话联系,希望协商解决,轧钢厂答应协商解决,要求机械公司领导亲自去厂。过了几天,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马,前往轧钢厂谈判,在谈判中轧钢厂果然提出了退货的要求,因机械公司不能接受谈判破裂。此时,机械公司才想到要请律师参与此事,于是找到笔者要求代理案件。
另外,在协商的过程中,原告轧钢厂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原来的赔偿损失一万元变更为双倍返还定金48万元,增加请求退回被告提供的轧钢机械。
笔者接到案件后,发现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为机械公司厂内交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山东邹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由机械公司所在地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一看诉状副本及变更诉讼请求的书面材料收到的时间,发现早已超过了答辩期,已丧失了提出管辖异议的时机。又过了几天,邹平县法院寄来了邹平县某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鉴定书,称机械公司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这样眼看着案子就要输了。
这时,笔者在研究案情时发现了一个情况,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定金为25万元,双倍返还定金应当为50万元,为什么原告只要求双倍返还48万元呢?另外,既然退回设备,为什么不提出返还已付货款(除定金外)50万元呢?难道原告愿意在退回价值78万元的设备的同时,只要求被告返还48万元就行了吗?这种种不正常的情况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经过查询,发现山东省高级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文件中规定,邹平等县级法院只能管辖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这下终于明白了原告这种种奇怪现象的真正原因,就是要规避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所以把标的压在50万元以下。找到了为一点,也就找到了本案的突破口。
在邹平县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笔者提出:在答辩之前,先请原告明确一下诉讼请求,是不是只要被告返还48万元就将设备退回给被告,而对已付货款不再主张返还?如果是这样,不须开庭可以直接进入调解程序。原告代理人回答,退货当然要退回已付货款。笔者追问:是否主张退回已付货款,请明确。并向法庭提出:如果原告要求退回已付货款,则显然属于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要求答辩期。法庭立即要求原告明确是否增加返还已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原告因听说被告要求答辩期,就勉强说不在本案中主张,另案起诉。法官立即宣布开庭,要求被告答辩。笔者当即提出,本案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权,因为,根据买卖合同涉案设备的价值为78万元,加上原告主张的48万元双倍返还的定金,远远超过了贵院50万元的管辖标的,要求法院立即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法官问:有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笔者答: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级别管辖应当由法院自行审查,当事人有权对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案件提出异议,但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如果超越级别管辖审理,即使当事人不提出,上级法院也可以以此为由撤销判决。至此,法庭已无法继续开庭,于是主审法官提出休庭半小时,要请示领导才能决定是否继续开庭。过了约一个小时,主审法官回到法庭,称因涉及级别管辖的问题,要由立案庭向上级法院请示,所以暂不开庭。就这样第一回合的较量就结束了。
接下来,该案被移送到了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笔者代理机械公司当即提出了地域管辖方面的管辖异议,滨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机械公司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被移送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无锡市新区法院管辖。无锡市新区法院收到案件后,通知原告交诉讼费,原告一直未交,通知开庭原告又未到庭,于是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裁定视为原告撤诉。
案件就这样结束了,一个经原告精心设计的案件,我们通过在管辖问题上的力争,挽回了败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许多时候,案件的胜败不一定完全在实体上,注意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有时可以起到“四两拔千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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