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意从天而降
2004年5月的某一天,丹阳某服装厂(以下简称服装厂)领了几个人到无锡某皮革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皮革制品公司)洽谈一笔出口买卖业务,服装厂介绍他们通过朋友接到美国的一份皮革服装订单,因无自营进出口权,故特与皮革制品公司联系,是否愿意承接该业务,条件是如承接下来,服装厂要求承担一部分的加工业务,另外他们的朋友(中间商)要一定比例的佣金。根据服装厂提供的报价,皮革制品公司经核算觉得可以接受,于是,由服装厂方面起草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即由服装厂为皮革制品公司加工一批皮革服装若干件,并约定原辅材料由服装厂采购,皮革制品公司应当承担的佣金根据订单总价按比例计算后,计入服装厂的加工价款,由服装厂向中间商结付。但是具体佣金的计算依据、计算比例、支付佣金的条件、中间商的义务等相关问题均无书面约定。从合同表面看,是一个纯粹的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签订后,服装厂即着手采购原辅材料,此时,服装厂提出因考虑到原辅材料的一致性,和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由合同约定的服装厂采购原辅材料,改为由皮革制品公司提供原辅材料。
二、风险接踵而至
在全部皮革服装加工完成,经中间商到皮革制品公司确认订货质量后,皮革制品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外贸仓库,办妥了订船手续。但就在此时,中间商却来电说外商对服装质量不满意,要求取消订单,如按现在的货物,外商将要大幅压价。
事实上外商此时并未见到货物,其验货工作都委托中间商进行,中间商在对原辅材料及成品验货时并无异议,此时来电提出压价分明是一个圈套,如按其新的报价,皮革制品公司将损失130万元,该笔业务将造成严重亏损,如不同意降价,不出货的话,加工好的皮服装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客户,加上租用仓库和订船的费用已经付出难以收回,损失同样惨重。皮革制品公司一时进退两难。
经再三协商和反复考虑,皮革制品公司只得忍痛接受了降价出货的苛刻条件,降价后比合同价减少总价款130万元。
此时皮革制品公司迁怒于服装厂,并拒绝支付剩余的加工价款,而服装厂经催讨无效即向丹阳法院起诉要求皮革制品公司按合同支付加工价款,皮革制品公司眼看是雪上加霜。
三、山重水复
本案实际上具有连环诈骗的嫌疑,但是一切又都做得天衣无缝。服装厂要求按加工承揽合同结算价款的诉讼请求,乍一看合情合理,虽然从服装价格上看明显偏高,但一是皮革服装已经运出,无法提供实物估价,二是服装价格并无国家定价和指导价,完全是市场价由合同双方约定,如果从价格上答辩,必然是无力的;而如果以合同价款中包含佣金,因中间商有欺诈行为,皮革制品公司不愿支付该佣金的话,这虽然是事实,也是皮革制品公司的本意,但因合同中并无有关佣金的约定,并无明确佣金的金额及计算依据和支付佣金的条件,更没有约定中间商的义务,所以只要服装厂不承认合同价款包含佣金的事实,皮革制品公司将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即使服装厂承认有佣金这回事,但皮革制品公司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支付佣金。皮革制品公司经向有关法律界人仕咨询后,得到的答复是:官司必输无疑。
四、柳暗花明
本人听取了皮革制品公司的介绍后,出于一名执业律师的正义感,深深感到办好本案的意义已远非仅仅是维护皮革制品公司的利益,而是怎样与利用合同欺诈的行为作斗争的问题。经过对案情的详细分析,排除了当事人某些观点的影响,拨开重重迷雾终于找到了一线光明。即抓住服装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合同约定的自行采购原辅材料变更为由皮革制品公司提供原辅材料的情节进行答辩,认为原加工承揽合同发生了变更,定作人皮革制品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由原约定的支付定作物价款的义务,变更为支付加工费的义务。这样原来隐含在合同价款中的佣金即不再是皮革制品公司的义务。服装厂也就只能按正常的加工价得到加工费。
五、曲折考验
但是皮革制品公司的答辩及本人的代理意见未能被一审法院接受,一审判决认为,服装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合同约定的自行采购原辅材料变更为由皮革制品公司提供原辅材料的情节是在原承揽合同之外双方另外订立的一个买卖合同,皮革制品公司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支付加工价款,皮革制品公司供应给服装厂的原辅材料可以另案起诉。显然这是一审法院不顾法律和事实作出的错误判决。
六、不屈不挠
本人坚信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于是鼓励皮革制品公司上诉,在上诉状中本人分析了承揽合同的变更与承揽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买卖合同两者的区别。本人认为买卖合同的构成必须具备两个主要条款,即标的物和价格,但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无约定原辅材料的价格,因此显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另外承揽合同本身既可以由承揽人采购原、辅材料,也可以由定作人供应原辅材料,因此本案只能是承揽合同中原辅材料提供者的变更,同时必然引起定作人的主要义务由支付定作物价款变更为支付酬金。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不久即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七、调解结案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三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要求双方调解,最后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签订了调解协议:皮革制品公司在已支付的加工费的基础上,适当支付了部分服装厂实际发生的费用,中间商的佣金由中间商向皮革制品公司结算。(实际上中间商已不可能再来结算)
八、后记
本案的曲折过程告诉我们,诉讼的胜负往往在于寻找合适的切入点,就象下棋一样:一着失算则全盘皆输;而一着走准则全盘皆活。